工作条例
广东省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条例
(2015年10月)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关系和影响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教育系统是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领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为加强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关工委)的全面建设,进一步推进教育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关工委是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应重视、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加强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指导。坚持以现职党政领导为主导,提出工作任务,以老同志为工作主体,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育关工委应依靠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党员、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特长,面向学生、家长、青年教职工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条 教育关工委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教育关工委的职责是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离退休老同志,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对高校和中小学校学生以及青年教职员工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务。
第六条 教育关工委应积极参与下列工作:
1.参与有关部门,或以教育关工委牵头,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基层党组织、共青团、少年先锋队的建设工作;
3.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社区青少年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4.参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青年教师、青年干部的工作;
5.协助学校做好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6.开展帮困助学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好事,办实事;
7.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党政科学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8.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办好教育关工委的刊物和网站。
9.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工作应作为本单位党政工作部署的组成部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列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章 组织和制度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关工委组织。
第九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组织要自觉接受同级党政的领导,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定期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条 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由名誉主任、顾问、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构成。名誉主任由在职厅长担任;顾问由现职有关厅领导担任;主任由教育厅人事处任命;常务副主任一般为处室正级领导退休老同志。与关工委工作联系紧密的处级单位为副主任单位,其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地市教育关工委和指定部分高校为委员单位,其负责人担任关工委委员。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及高等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构成参照教育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现职主要党政领导任名誉主任或主任,由退休的局级(校级)老同志担任主任或常务副主任。
区(县)教育关工委及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关工委以方便工作开展为原则进行相应设置。
第十二条 教育关工委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各市教育关工委和高等学校关工委,原则上每四年为一届;遇有特殊情况,经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可提前或延迟换届。主任、副主任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任命,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区(县)教育关工委及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关工委组织任期,可参照以上规划,按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各级教育关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落实上级及本级教育关工委的工作部署和决议。应选配服务意识强、热心关工委工作,有较强能力和水平的同志担任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或返聘老同志参与秘书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会议、学习培训、请示汇报、信息交流、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关工委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关工委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合理和节俭使用经费及各种捐赠、资助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障教育关工委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应重视和加强老干部、老教师、老专家、老党员、老模范等 “五老”队伍建设。通过宣传动员和组织引导,不断壮大和加强以老同志为主体的素质高、乐于奉献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志愿者队伍。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应尊重老同志的意愿,调动老同志的积极性,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和特长,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为老同志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发挥优势,实现夙愿。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应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保护老同志的积极性和身体健康。对工作成绩突出和长期做出奉献的老同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和先进思想。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应有必要的办公条件、设备和业务经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对经批准,聘请在专职岗位上从事关工委工作老同志,应按返聘人员对待,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且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关工委要重视和加强理论学习与思想建设,不断提高自身队伍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把关工委建成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的工作集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关工委。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广东教育系统关工委负责解释。